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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银行海城支行“高息”承诺引纠纷 消费者面对金融理财应如何躲坑?
2025-11-27 13:33:53    来源:东北新闻网 分享到:

东北新闻网、北斗融媒讯  2020年10月,鞍山海城市消费者孙女士在中信银行海城支行工作人员车某推荐下,将49万元家庭积蓄购买了一款名为“中信保诚智尚人生年金保险C款(投资连结型)”的产品。据孙女士所述,当时车某承诺该产品年利率可达4.5%,5年后可获利息110250元,并手写纸条注明利率保障条款。然而,2025年10月22日合同到期后,孙女士却面临承诺无法兑现的尴尬局面。

车某的书面承诺(孙女士提供)

  承诺“保本高息”,到期遭拒兑

孙女士向记者透露,自己年龄较大且风险承受能力有限,当时本无意购买长期保险产品,但车某多次劝说,并以“4.5%年化收益”“存满5年稳赚利息”作为保证,甚至出具手写承诺纸条。纸条上不仅标注了利率计算方式,还写明了“五年之内有问题找我!”

  2025年10月22日,合同期满。孙女士前往中信银行海城支行要求兑付利息却被车某告知,当初承诺的11万利息变成了2万5千元。

  “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,合同到期后就变卦了!”孙女士无法接受,多次与银行沟通无果后,将情况反映至东北新闻网民生帮栏目。

  银行以“市场风险”为由推卸责任

针对此事,记者致电中信银行海城支行。工作人员栗某称,涉事车某正在休假,暂无法对接沟通。对孙女士的情况,栗某表示:“保险产品不保本、不保息,购买时已明确告知风险,且客户未在15天犹豫期内撤单,现因市场波动导致收益未达预期,银行无责任。”

记者查阅了该产品条款发现,“中信保诚智尚人生”属于投资连结型保险,保单分红与公司运作息息相关,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。合同中亦标注“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”。但孙女士强调,车某在推销时从未提及风险,甚至以书面形式确认利率,导致其误以为该产品等同于“存款”。

车某与孙女士的微信截图(孙女士提供)

  孙女士还介绍,在记者介入后,车某曾在微信中表态“会处理”,但次日即改口称“无能为力”。

  律师:银行或需承担“误导销售”责任

北京盈科(沈阳)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强表示,车某作为银行职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的纸条,虽非银行制式合同,但纸条明确记载利率、期限及兑付承诺,构成《民法典》第472条规定的要约行为。孙女士基于该承诺购买产品的行为,可视为对该要约的有效承诺,双方形成独立于保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如银行有对员工的行为授权,则可认定为职务行为,银行需按纸条内容履行承诺。

同时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,车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出具承诺,使孙女士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银行。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已公示禁止员工私作承诺,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
此外,根据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》第26条,代销机构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,匹配合适产品。本案孙女士明确表示风险承受能力有限,银行仍推荐高风险的投连险产品,涉嫌违反适当性义务。

  民生帮栏目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理财投资时警惕“高息承诺”,宣称“保本高收益”的产品多为保险、理财等高风险投资,需核实产品性质;强化证据意识,即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,要求同步录音录像,书面材料需加盖银行公章确认;当面对普遍性消费问题时,消费者应善用法律救济途径,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,可联合受害消费者发起集体诉讼,降低个体维权成本。

  截至发稿前,车某本人未就此事回应本栏目。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。

责任编辑:万珍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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